各经销商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2013年修正)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: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用途中。第五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罚款。此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实行。
为保护经销单位的利益,避免各经销单位因使用“驰名商标”字样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引发不良后果,请各经销商在商品、商品包装、产品宣传、网店营销等一切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“驰名商标”字样,并请各经销单位立即对“驰名商标”使用情况进行清理、整改。
专此通知!
黄石东贝制冷有限公司
2014年4月10日